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次临时会议于2005年1月29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197,110,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本次股东大会无流通股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以特别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4-020)。
    同意197,110,56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股东大会2004年第2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