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为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02年第7次董事会会议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秘书孙家庆已向董事会递交了辞职申请。
    2.公司董事长提名杨志国先生为董事会秘书,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简历,被提名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意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杨志国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耿建伟、史德刚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