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贸金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化工”)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沈阳化工2000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法律见证意见。
    本所已经对出具法律见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 法律见证书。
    本所在此同意,沈阳化工可以将本法律见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司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沈阳化工在2001年2月27 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01年第1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在2001年3 月17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调整2000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及延期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沈阳化工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 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4月2日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经核查,沈阳化工发出会议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公告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公告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沈阳化工现任董事长梁会山主持,符合有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沈阳化工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共有42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会 议,代表股份236,397,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42名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36,397, 715 股。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 和公司监事的监督下进行。列入本次会议提案共有11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就全部事项逐项投票表决,未对任何提案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综上,沈阳化工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系一合法有 效的公司法律文件。
    
见证律师:沈阳市商贸金融律师事务所    王力
    20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