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9月15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4高民初字第1097号),因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诉咸阳偏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偏转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本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由:偏转集团于1999年3月15日与进出口行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中短期额度贷款)》,向进出口行借款1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继续签订借款合同,至2003年6月11日双方再次续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仍为一年。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偏转集团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偏转集团并将其部分自有房地产抵押给进出口行。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进出口行于2003年6月1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咸阳工行”)、偏转集团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咸阳工行办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并约定偏转集团在该行设立托管账户,专用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资金运用,收付项目合同的往来资金和贷款本息的偿还。同时,进出口行与偏转集团、咸阳工行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外贸结算业务(包括交单、议付、收结汇、人民币收付等)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办理。”至还款期限届满,偏转集团还款500万元。由于担保出现问题,进出口行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偏转集团及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到期贷款本金1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进出口行认为本公司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实际上本公司并未使用该项借款),因此将本公司列为该案第三人,要求本公司与偏转集团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本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因此诉讼可能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