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3 日在公司召开四届七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张舰先生因公出未能到会,委托尹向冰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2年会计报表的审计,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74,272,947.71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11,197,995.04元,可供本年度分配的利润-85,470,942.7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99.32元,提取法定公益金250.0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5,471,692.13元。由于2002年公司经营亏损,董事会决定对2002年利润不分配,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此分配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0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