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3日在本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四届四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8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聘请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和“公司管理人员调整”等项议题。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如下决议:
    1、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制订通过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
    2、董事会决定聘请泰达律师事务所李清律师为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
    3、经本人申请,总经理提议,同意田铁良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经总经理提议,同意免去李凤霞女士财务部经理职务。
    4、为保证公司生产运营,董事会同意向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3000万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为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