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共收到有效表决票13张,代表股份113340110股,占公司总股本51.0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113340110股,占有效表决票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续签1.9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一年,具体每笔借款的期限以每笔借款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金汇律师事务所董力成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包括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