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7月16日以联签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董事会同意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为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贷款人民币767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为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