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2日在本公司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17,146,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关于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关于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1年会计报表的审核,2001年度公 司实现净利润为-28,936,109.25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34,830,575.43元,按规 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792.81元,公益金1,396.41元,2001年6 月转作股本的普通 股股利17,088,272元,2001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197,995.04元。 由于 2001年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董事会决定对2001年利润不分配,公积 金不转增股本。
    五、关于与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互相担保的 议案
    赞成票116,054,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反对票1,092,000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93%,弃权票0股。
    六、关于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117,141,693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0 股,其中无效表决票一张4,732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及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 准的议案
    选举尹向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卢兴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沈志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李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李发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张继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王靖先生为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杨蔚东先生为独立董事,赞成票117,146,425股, 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0元人民币的议案
    赞成票117,138,11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 弃权 票4,732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无效表决票一张是3,549股, 占到会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
    九、关于选举由股东出任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邢吉海先生为监事,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石冰先生为监事,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张志民先生为公司职代会选举的公司监事。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17,146,425股,占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金汇律师事务所董力成律师、刘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包括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