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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G滨能 项目:公司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1-0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2005年10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5年10月27日至2005年10月31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上午9:30时至2005年10月31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表决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继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61名,代表股份135,279,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0%。

    其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113,293,339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8.19%,占公司总股份的5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1460名,代表股份21,985,74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28.4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46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份总数0.006%;现场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委托董事会进行表决的80名,代表股份1,592,46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2.061 %。

    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379名,代表股份20,388,67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6.39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9,946,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96.05%;反对5,300,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3.918%;弃权31,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3%。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6,653,61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5.747%;反对5,300,38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4.108%;弃权31,74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144%。

    3、表决结果: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情   况表决结果
    1                      韦宝    594,049         同意
    2                    廖英杰   480,000         同意
    3                    宋风臣    470,392         同意
    4                      杨威    445,239         同意
    5                      高汾   350,000         同意
    6                      郭敏    328,000         同意
    7                    张仲和    327,221         同意
    8      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280,000         同意
    9                    王会发    276,638         同意
    10                   李杰平    244,259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清

    3、结论性意见:“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投票程序与方式、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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