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函〖2004〗第34号《关于同意受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10.2.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决定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核准期限内。
    若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