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因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公司做出了暂停上市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于2004年4月22日起暂停上市。
    2004年8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04年半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显示,2004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956.61万元,实现利润187.53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2004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聘请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股票恢复上市推荐书》,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公司恢复上市;同时,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47号《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本公司提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