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月16日在本公司召开。出席会议股东6人,代表股份122,134,553股,占公司总股本54.9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张继光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议案
    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到会有效表决股权为8,841,214股。
    同意8,841,21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变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购买资产议案
    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到会有效表决股权为8,841,214 股。
    同意8,841,21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三、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购买资产相关事项议案。
    同意122,134,553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四、关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资产租赁合同》议案
    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到会有效表决股权为8,841,214股。
    同意8,841,21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的100%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五、关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蒸汽购销合同》议案
    关联股东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到会有效表决股权为8,841,214股。
    同意8,841,21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六、关于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开发区议案
    同意122,134,553股,占到会表决权的100 %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
    同意122,134,553股,占到会表决权的 100%获得通过,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李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