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曾于2003年8月7日披露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诉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由原灯塔公司(上市之前)提供担保的借款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司申述、辩证,公司于2003年12月4日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2003)一中民二初字第145号,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主张被告灯塔涂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由被告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并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本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5日
    备查文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二初字第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