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工会俱乐部召开 了1997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3人,代表股权9595.71万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 6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天津市北辰区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 现场公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595.71万股,占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的100 %, 通过了公司 199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9595.71万股,占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的100 %, 通过了公司 199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9595.71万股,占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的100 %, 通过了公司 1997年度财务决算和1998年财务预算方案报告。
    四、以9590.71万股,占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的99.95%,通过了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以9560.32万股,占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股权的99.63%,通过了公司 199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1997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1997年实现净利润28,134,364.02元,按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公 益金计4,220,154.60元。下余23,914,209.42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余额509,225. 95元, 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24,423,435.37元。董事会决定以每10股派 现金1.57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计算共需24,273,834.53元,下余149,600.84元, 结转下年参加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