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7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7号》及该法院传票。定于2003年8月19日开庭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日期:2003年7月15日,所在地:天津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被告: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源公司)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或本公司)
    2、有关纠纷起因
    2002年5月30日我公司与电源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向银行借款事项互相提供资信担保。2002年6月28日电源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电源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借款400万美元,该笔借款属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双方签订的互保协议,我公司为电源公司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电源公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将电源公司及我公司作为被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公司为了降低担保风险,不再为该笔借款提供续保,在 2003年1月24日我公司与电源公司签订了《撤销互相担保的协议》。虽然我公司与电源公司签定了撤销互相担保的协议,但由于该笔借款还在法律追索期限之内,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仍然对我公司进行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诉讼请求事项
    (1)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电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美元、利息141,541.16美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03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141,541.16美元,折合成34,374,791.63元人民币)及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电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59,748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我公司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我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我公司的损失风险,我公司要求电源公司尽快履行曾与我公司签订的《撤销互相担保协议》,并要求该公司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根据该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我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因该诉讼事项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保留向电源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力,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7号》和该院传票。
    2、撤销互相担保的协议
    3、担保合同
    有关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