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未上市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0日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药股份)向建行天津河东支行(下称河东建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1993年10月20日至1999年12月19日。后河东建行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天津办事处)。借款到期后,农药股份未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信达天津办事处遂于2001年11月6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农药股份和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1 月21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一中经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农药股份偿付信达天津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截至2001年9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0,722,369.29元,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②本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③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④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21元,由农药股份负担。
    二、本公司目前涉及的诉讼担保事项发生于1993年,且当时公司还没有上市,只是一家刚刚由天津油漆厂改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涉讼的担保事项,且在公司档案文件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中从未体现上述担保事项,也从未列入本公司的债务管理。虽然当时在担保书上名称使用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认为该或有事项没有进入上市公司主体,上市后的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应为该起诉讼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届董事会是于2002年6月22日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届董事会在交接时未提供该起诉讼的担保情况。当接到该起诉讼判决通知后,本公司认为对判决及诉讼的事实在认定及担保责任的承担上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对相关情况一直在认真进行调查和了解,致使该起诉讼未及时进行披露。目前本公司正就此案有关事宜与各相关方进行协调,对于该事项的实质性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