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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聚友网络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002-03-3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 东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 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进行该项授权时需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依法律和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监事会的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在事实发 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或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成都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 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 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达 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 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 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 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 出席 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 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 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 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会议通知要求的方式、 日期和地 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 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 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 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公告通知公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 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所有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 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 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以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

    第三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并经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也可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 规则第六十六条中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 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按以下原则 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解 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要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二十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 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 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 成都证管办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依照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也可以聘 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 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 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 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 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对报告 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之外)。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参加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述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说明是否参与表决及理由,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 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的方式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事 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权限以外的投资议 案和担保、出售与出租资产议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 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

    (二)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三)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 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四)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 行使发言权;

    (五)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有直接关系, 围绕本次股东 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七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和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对上述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 会秘书、记录员签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的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 上市 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条 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 的律师的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中国证券报》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其他报刊上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 适用《公司章程》并按照《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规定抵触者,适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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