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川成都 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阎民宪律师参加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验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01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第17版上公告。 提请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担保决定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召开的时间、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贵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01年12月28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至2002年1月8日上午9时止,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持股数共计596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45%。股 东及股东代表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各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大会秘书处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阎民宪
    20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