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能按期归还,公司决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债务人归还所欠公司债务。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首控聚友集团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欠原告资金本金244,902,110.23元,资金占用费64,328,694.41元,二者共计309,248,804.64元。由于被告不能按期归还该等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债务。
    三、判决情况
    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以其所持额济旗策克口岸中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偿付所欠原告的部分欠款本金(股权价值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长会评报字(2007)第7094号《拟转让额济旗策克口岸中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净资产对应值为准,即价值13O,62l,540元)。抵偿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4,298,570.23元,资金占用费64,328,694.41元,该部分欠款由双方另行协商偿付事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部分解决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尽快全面完成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