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 年3月30日在成都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有关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 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依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2月23日本次200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30日在成都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5名,代 表股份66,147,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2000 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审议 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平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