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络")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2002年聚友网络向关联方深圳聚友实业(集团)公司提供资金8,544万元(占200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003年向其提供资金21,133万元(占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51%);2004年末余额为14,501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33%)。上述提供资金行为,聚友网络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在2002年、2003年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2、2004年聚友网络为上海铁通电信公司提供7,000万元担保,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聚友网络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聚友网络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9.2、10.2.5条的规定。
    聚友网络董事陈健、赵贵平、钟健,历任董事程竹、邢晓峰、张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聚友网络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聚友网络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陈健、赵贵平、钟健,历任董事程竹、邢晓峰、张聪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聚友网络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