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4月23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5-008),相关情况详见200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第C01版、《证券时报》第20版。
    2005年8月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频")提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3号、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一、(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基本情况-1"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宽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人民币245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本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集团")对上述第1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宽频的追偿权,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和聚友集团平均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10元、财产保全费124520元均由上海宽频负担。
    二、(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基本情况-2"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宽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如被告上海宽频届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义务,原告可以与上海宽频协议以其质押的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超额部分归上海宽频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宽频清偿。
    3、对被告上海宽频质押的股权不足清偿上述第1项义务的部分,由被告本公司、聚友集团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且原告有权与本公司协议,将本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本公司、聚友集团履行上述第3项义务后,有权向上海宽频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本公司和聚友集团平均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10元、财产保全费125520元,均由上海宽频负担。
    上述判决,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