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4月26日,本公司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5-010),相关情况详见2005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第C58版、《证券时报》第3版。
    2005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川民初字第29号、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一、(2005)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基本情况-1"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920万元,以及2004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相应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高新")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被告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伟业")以质物,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清偿;盈科伟业在工商银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工商银行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其律师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262945元,由本公司承担131472.5元;由倍特高新和盈科伟业各承担65736.25元。
    二、(2005)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对应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告》"二、案件基本情况-2"的诉讼)的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8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被告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22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3、被告倍特高新对本公司的上述6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倍特高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26.3152万元,由本公司、国投公司各承担10.5260万元;倍特高新承担5.2632万元。
    上述判决,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