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号、3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05年6月7日、14日开庭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1、2004年1月20日、1月21日和4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分别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和920万元。
    2、2000年6月14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固定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3,000万元,并于2003年6月13日依约偿还了其中的750万元;2004年2月27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620万元。
    由于公司未按约履行与工商银行的上述借款合同,现工商银行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7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全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判决,因此公司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