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4月20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本公司部分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道。经查,该报道所列案号分别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和第103号的事项属实。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频")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该等文件表明:2005年1月18日,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将其与上海宽频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上海中院分别于2005年1月20日、21日签发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103号《应诉通知书》,并于2005年3月23日签发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103号《传票》,要求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出庭应诉。
    二、案件基本情况
    1、2004年1月18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为控股96.67%的子公司上海宽频在该行的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上海宽频还款50万元,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450万元。
    2、2004年9月1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为上海宽频在该行的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合计4,950万元,由于上海宽频未按约履行与交通银行的《借款合同》,现交通银行诉至上海中院,要求上海宽频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应的诉讼费用,并要求本公司对该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上海宽频未将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涉诉及参与诉讼程序等情况向董事会报告,从而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此,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同时敦促上海宽频妥善处理好该等诉讼。
    目前,上述诉讼正在和解之中,法院尚未判决。
    三、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判决,且正在和解之中,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中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02、10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对于未及时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