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
    1、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939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4年11月3日开庭审理本案。
    2、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9月16日、11月10日、12月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2004年3月23日、3月25日,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本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健个人为上述贷款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2004年7月8日,招商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约定从2003年9月15日起到2005年9月15日止的两年期限内,招商银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4,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对该《授信协议》,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及陈健个人均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本公司已有上述《借款合同》其中一笔1,000万元(编号为2003年保字第11030920号)逾期未归还,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招商银行依据《借款合同》,要求有关各方对该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据《授信协议》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要求提前收回向本公司发放的四笔合计3,300万元的贷款,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判决,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股份冻结
    因上述诉讼,招商银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从股东处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成民初字第938、939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7,558,1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49%)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限从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9月22日止。
    另外,本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从股东处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8,9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2%)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限从2004年8月18日起至2005年8月17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939号)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939号)
    3、《民事诉状》
    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939号)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40号)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资料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