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的《民事裁定书》((1997)成执字第421—8号)。
    根据该裁定书,成都中院于2002年3月26日冻结了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发起人国家股6,568,856股及其红股、配股(相关公告见2002年4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其后,成都中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其冻结的上述本公司股权(冻结期间增加红股3,284,428股)进行评估、拍卖。
    根据成都中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发起人国家股9,853,2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已被拍卖给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