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28日上午9点在成都聚友商务会所召开,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和常年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58,714,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陈健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8,336,171.45元,主营业务利润94,632,591.10元,利润总额26,970,769.07元,净利润25,159,171.78元。计提净利润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3,773,875.77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85,296.01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68,972,844.80元,截止本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0,358,140.81元。
    公司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里所表现出的职业操守,公司决定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名称的条款进行修改,其具体内容如下:
    将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 UNIONFRIEND-TAIKANG NETWORK CO.,LTD.”,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UNIONFRIEND NETWORK CO.,LTD.”。
    公司证券简称“聚友网络”保持不变。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人员调整的议案》(58,714,78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王仕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对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3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五届七次董事决议公告》、《五届六次监事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2003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五届八次董事决议公告》和《五届七次监事决议公告》。
    3、会议签到、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全部会议文件。
    4、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二OO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法律规定,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徐平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股东大会,并就该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该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阅读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文件,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进行了核对,并依约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登在2003年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司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28日在成都聚友商务会所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与公司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事项一致。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健主持,完成了有关审议事项,形成了会议记录,其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8,714,7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1 %。经律师查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具有相应合法资格和表决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了所议事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 平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