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4年5月11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在沈阳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向广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150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农业高新区三洼社区潘台村
    法定代表人:杨兆生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供热、供热工程、电气安装、管道保温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04年3月31日,新东方公司资产总额为7996.94万元,负债总额为3256.59万元,股东权益为4740.34万元,净利润为-259.66万元。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51%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2004年5月11日至2005年5月10日
    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新东方公司是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2003年12月共同出资组建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沈阳农业高新开发区。新东方公司的热源厂是该地区唯一一家大型热源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该项目正处于二期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公司应支持其经营与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为7500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担保合同。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