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 作为公司聘 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沈阳惠天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01年3月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3月2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刊登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卢树春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49120588股,占贵 公司总股份56%。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 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齐群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