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披露了海南建方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方公司”)诉本公司、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海南教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科公司”)及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甸岛公司”)三名被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2月8日,我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琼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书的认定,建方公司未与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故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无权请求判令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共同偿还其土地款及利息,同时,最高法院已就此驳回了其起诉。现其又以此为由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建方公司与昌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追索代付款纠纷,法院将另行判决。故法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方公司对被告本公司、教科公司及海甸岛公司的起诉。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