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政府、琼海市财政局因原琼海市罐头厂( 后更名为海南寰岛万泉 河罐头厂)产权转让款欠款及该厂财政借款担保一事起诉本公司一案,现已经海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以(2000)琼经终字第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海南省中级人民 法院(1999)海南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即判令我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偿付所欠琼海市政府产权转让款2440532元及利息;
    2、对海南寰岛万泉河罐头厂所欠琼海市财政局1998年12 月 31 日前到期借款 12037844元及利息762784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本公司已于1995年5月将海南寰岛万泉河罐头厂产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寰岛( 集团)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于1995年5月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 合同》和1996年10月10日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后,原琼海 市罐头厂的全部经济责任均由受让公司承担。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并于1999年10月 23日向我司确认,将无条件承担因此案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据此,我 公司将要求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
    该事项有关情况本公司曾分别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 报告重大事项中予以披露。
    
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