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现将本公司近期涉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本公司1998年9月为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700万元提供担保(见2000年6月26日《证券时报》),该贷款已逾期未能偿还,中国银行于2002年7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777,119.78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02年6月21日的利息8,572,322.64元人民币,2002年6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
    2、本公司对担保贷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二、因本公司1998年12月为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3700万元提供担保(见2000年6月26日《证券时报》),该贷款已逾期未能偿还,中国银行于2002年7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6,877.01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02年6月21日的利息9,442,673.05元人民币,2002年6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
    2、本公司对担保贷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的借款纠纷案(详见2002年4月24日《证券时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16日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罚、复息,案件受理费61,371元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