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 汕中法经一初字 第65号],就本公司1998年3月向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借款人民币 1000万元一案( 详见2002年4月24日《证券时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罚、复息387833.56元;
    2、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对原抵押房产汕头市石榴园29幢享有优先受偿权。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