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1年12月18日公告的重组事项中, 关于将以前年度受让的电解铜项目 全部退回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事项,2001年12月25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作出判决,判令原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解除,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付还本 公司转让款5600万元(详见同日本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由于判决书刚刚下达, 本公司对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是否上诉难以预测。至12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 荣华铜业公司仍未签收该民事判决书,根据规定,该判决书仍未生效。如果判决正式 生效,本公司将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积极催收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 司转让款5600万元,具体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另外,围绕1 亿元左右的 债权清收工作仍在进行中,截止2001年12月30 日没有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偿方案 或协议,提取坏帐损失压力大。另外,公司财务费用负担沉重, 经营活动也没能得到 彻底恢复、改善,预计第四季度和2001年全年仍将亏损,具体亏损数额有待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确定。按照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的规定,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公司2001年财务报告出现亏损,公司股票将被暂 停上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