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汕头宏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本公司”)董事会对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执字第277号《民事裁 定书》中涉及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未能履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 日 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1)汕中法执 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汕头建安(集团)公司持有的1976 万股本 公司法人股过户给申请人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上述股权过户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股东名称 过户前 持股比例 过户后 持股比例
国家股 5304 47.68% 5304 47.68%
发起人法人股 936 8.41% 936 8.41%
社会流通股 4888 43.91% 4888 43.91%
股份总数 11128 100% 11128 100%
    三、上述股权过户后,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东情况和公司前五名股东情况将 发生如下变化:
1、过户前: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27,248,000 24.49%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0,400,000 9.35%
中国银行汕头信托咨询公司 10,400,000 9.35%
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 5,200,000 4.67%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4,992,000 4.49%
2、过户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19,760,000 17.76%
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 10,400,000 9.35%
中国银行汕头信托咨询公司 10,400,000 9.35%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7,488,000 6.73%
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总公司 5,200,000 4.67%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4,992,000 4.49%
    注:上述股权过户后,深圳市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76万股( 占总 股本17.76%),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截止本公告之前六个月,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买卖本公 司的流通股。
    五、本次股权受让方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六、本次股权过户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
    七、备查文件: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执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