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5号>,决定对本公司给予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原董事赵晓轮、陈昌志分别给予警告。
    公司诚恳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依法按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