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华祥房地产公司、张良宾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25日、2006年8月18日、2006年9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南岸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因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05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渝一中民立保字第70号]裁定:查封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负一层至第二十六层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不包括第四层1E-H到2E-H建筑面积共124.06平方米)。2005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给付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律师费8万元;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有权对被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优先受让权;华祥房产、张良宾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34,670元由本公司、华祥房产、张良宾共同承担。2006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以评估价作参考底价依法对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公开拍卖。
    2、诉讼进展情况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该案所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68号],具体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计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分摊占用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以本案第三次的拍卖流拍价计1800万元按现状归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所有和使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欠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房屋的准确面积以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证载面积为准)。
    二、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9,000 万元贷款和本公司质押担保一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 号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3712.9万股法人股,并委托深圳市安达拍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下午三点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2楼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告于2006年1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6年12月5日,本公司收到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传真,确认书显示,本公司持有西昌电力法人股3712.9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2.50%),以人民币9020万元的总价,被四川省电力公司拍得。
    三、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股权(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6月9日、2006年1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重庆高院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并委托重庆市拍卖公司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236万元。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院向本公司出具的《重庆市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拍卖结果报告书》,报告书显示,该标的因无人办理竞买手续而宣布流标。
    四、截止目前,公司涉讼金额累计约15.46亿元(其中涉案资产已被法院处置的金额为33,295万元,其具体的解债或解保金额,本公司现尚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事项中,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0万股法人股股权其拍卖成交价为9020万元,因该股权帐面价值较低(帐面价值为899.10万元),将会给公司带来约8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具体金额将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为准)。该股权拍卖款项将直接划入法院指定帐户,用于归还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的贷款,不会对本公司的现金净流量产生影响。本公司通过对2006年度财务状况测算后,该投资收益并不能改变公司2006年的盈亏状况,故2006年度公司仍将出现亏损。
    上述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七、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风险提示。由于公司2004年、2005年已连续亏损两年,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2006年度不能实现扭亏,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预计2006年净利润仍将出现亏损(详见2006年10月28日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06年业绩预亏公告》)。为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