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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ST朝华 项目:公司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6-11-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诉西昌锌业9,000万元贷款和本公司质押担保案(该诉讼进展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22日,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与西昌锌业公司签订13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7个月,由西昌电力公司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张斌、张良宾提供个人担保。到期后,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同意办理借新还旧,金额9,500万元,期限2个月,贷款担保条件不变。2004年12月31日办理借新还旧,金额为9,000万元,期限为7个月。2005年4月18日,因贷款逾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上述股权。2006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判决:西昌锌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西昌电力、张斌、张良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商业银行海滨支行对本公司质押的西昌电力3,721.90万股社会法人股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号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四川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712.9万股法人股,并向本公司及西昌电力公司出具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2号《通知书》,指定深圳市安达拍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中达拍卖行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万股法人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6905.99万元。根据相关拍卖进程,拍卖行定于2006年12月4日下午三点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2楼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交通银行涪陵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1、诉讼基本情况

    2004年2月10日,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0006借款合同,约定由交行涪陵支行向我本公司发放款15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5年2月12日止,年利率4.867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质字006号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以四川长虹6,399,120股法人股作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费用作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因借款合同纠纷,该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1,376,451.27;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请求判令对质押的长虹法人股6,399,120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要求本公司就交行涪陵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2、诉讼进展公告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重庆涪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对质押物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6,399,120法人股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91,892.26无,其它诉讼费13,783.84元,共计人民币105,676.1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诉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1997年9月29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原工行涪陵市分行)借款1,000万元,展期后已于2005年3月27日到期,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权利质押担保。2006年3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2005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06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号《应诉通知书》。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0号判决:本公司十日内偿还该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该行对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18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所重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股权(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重庆高院委托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236万元。根据资产拍卖进程,受重庆高院委托重庆市拍卖公司定于2006年12月1日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236万元。

    五、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贷款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分别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11月21日,在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会上,该项资产再次以拍卖底价12120万元流标,2006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了拍卖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拍卖流标报告》的传真。

    六、交通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朝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交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的上海朝华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龙宝大厦二楼整层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394.87万元。该项资产拍卖成交情况仅通过拍卖公司了解,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取法院对该项资产拍卖成交所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七、截止目前,公司涉讼累计金额约1,546,440,191.61元,其中,本公司贷款涉讼金额为1,026,419,607.87元;担保涉讼金额为502,979,200.00元;工程及购销合同涉讼金额为17,041,383.74元。上述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除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公司诉星美股份有限公司、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拍卖抵押物重庆鼎发实业1688万股股权,建行涪陵支行、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申请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4346.04万股,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拍卖长虹朝华7800万股股权及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拍卖北京部份房产拍卖成交外(截止目前,拍卖金额累计为22,064.39万元,公司具体的解债、解保金额将视相关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其余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八、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中,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0万股法人股股权(帐面价值为899.1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6,597.79万元,股权投资差额274.04万元,损益调整-5,972.73万元)及持有的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股权(帐面价值40.71万元,其中投资成本46.68万元,损益调整-5.97万元),由于评估价值高于其帐面价值,若处置完成,预计将会给公司带来投资收益,具体金额将视资产处置进程和资产处置结果而定。

    根据目前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资产拍卖情况,其拍卖底价12,120万元已低于公司帐面资产价值(帐面价值17,563.98万元),依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2006年9月按照帐面价值和第二次拍卖底价差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公司将按第二次拍卖底价与第三次拍卖底价的差额补提减值准备,预计将会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同时也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影响。

    上述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风险提示。由于公司2004年、2005年已连续亏损两年,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若2006年度不能实现扭亏,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预计2006年净利润仍将出现亏损(详见2006年10月28日本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06年业绩预亏公告》)。为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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