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涪陵商业银行)与本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晶化石)、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昌电力)、四川立信公司及张良宾合同纠纷案。(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4月30日、2005年6月21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向涪陵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该贷款由四川立信、朝华晶化石及张良宾提供担保,因合同纠纷,2005年4月涪陵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请诉讼,现因本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涪陵商业银行申请对本公司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
    2、诉讼进展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10号],对该案进行了裁定,具体裁定如下:
    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8058.9420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
    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3、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使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及各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相关债务人予以冻结或查封甚至是轮候冻结、查封且均面临被执行的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目前公司除部分企业尚在维持经营之外,其他公司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若无实质性的资产、债务重组,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同时,该事项也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