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张良宾、赵晓轮、郝江波、杨坤平、李众江、黄小石、陈昌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良宾、赵晓轮、郝江波、杨坤平、李众江、黄小石、陈昌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