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在公司管理总部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1月6日在公司管理总部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49,349,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9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变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的股份为74,845,6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50.11%;反对的股份为74,504,14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9.89%。该议案因未获得《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未被通过。
    2、《关于变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①增补董事候选人陈昌志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49,349,746股的100%同意。陈昌志当选为公司董事。
    ②独立董事候选人曾玉成、向前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同意的股份为74,469,979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9.86%;反对的股份为74,878,48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50.13%;弃权的股份为12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因曾玉成、向前未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故未能当选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源伟
    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