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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朝华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5-12-30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此公告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诉西昌锌业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司分别于2005 年4 月30 日和2005 年5 月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西昌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2004 年3 月,西昌锌业与光大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由光大银行向西昌锌业发放贷款4800 万元,并由本公司和四川立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合同到期西昌锌业无法按约还款,光大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院于2005 年9 月21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46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西昌锌业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800 万元以及从2005 年5 月21 日起至2005 年9 月11 日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2005 年9月11 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给付;

    (2)四川立信以所持有的2650 万股朝华集团法人股股权及收益,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40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3)朝华集团以其持有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30 万股权及收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本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制药)、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锌业)、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于2005 年5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招商银行诉本公司、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2004 年11 月,招商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6200 万元,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对此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招商银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0 月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本金6200 万元和截至2005 年4 月27 日的利息1020650.23 元及从2005 年4 月28 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律师费1380000 元;

    (3)四川立信、正东制药、西昌锌业、西昌电力及张良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西昌电力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的赔偿责任。

    三、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本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化石)、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司分别于2005 年4 月30 日和2005 年6 月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商业银行诉本公司、晶化石、西昌电力、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11 月,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1 亿元,朝华科技公司以其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2 亿的股权作为借款的质押,并由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四川立信和张良宾对前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商业银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院于2005 年9 月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商业银行本金1 亿元和截止2005 年6月20 日前的借款利息、复利3760054.77 元。并从2005 年6 月21 日开始至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2)商业银行有权以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 亿2 千万股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3)四川立信、张良宾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晶化石、西昌电力对本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区支行)诉本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陶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于2005 年5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农行涪陵城区支行诉本公司、朝华陶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10 月至2005 年1 月期间,农行涪陵城区支行向本公司发放短期贷款6 笔。共计贷款本金1750 万元,并由朝华陶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农行涪陵城区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三中院于2005 年9 月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8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本公司立即归还尚欠农行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750 万元、利息30.58983 万元(此利息截止2005 年4 月20 日)以及从2005 年4 月21 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1750 万元为止的资金利息;

    (2)朝华陶瓷对本公司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涪陵分行)诉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于2005 年5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建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涪陵建陶及新泰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1 月,建行涪陵分行与涪陵建陶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为其提供合计贷款本金为1800 万元的抵押贷款,本公司子公司新泰克公司则以其持有的河南省视讯数字发展有限公司2548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建行涪陵分行于2005 年4 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院于2005 年6 月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6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涪陵建陶向建行涪陵分行偿还本金1800 万元及利息;

    (2)建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路31 号、桃岭街第1 幢面积为1933.58 平方米,第8 幢面积为8291.64 平方米,第16 幢面积为4850.84 平方米的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贷款1400 万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所有的五套生产机器设备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贷款400 万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新泰克对涪陵建陶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相应的抵押物变现款无法清偿债务部分对建行涪陵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诉本公司、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地产)及张良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公告于2005 年5 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华夏银行诉本公司、华祥地产及张良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9 月,华夏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本金为2000 万元的抵押贷款,华祥公司及张良宾则承诺为本公司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华夏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8 月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本公司给付华夏银行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

    (2)限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夏银行律师费8 万元;

    (3)如本公司不履行第一、二项给付时,华厬银行有权以本公司位于重庆涪陵中山东路21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华祥房产、张良宾在上述第三项给付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共同向华夏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陶瓷)、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于2005年10 月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兴业银行诉大华陶瓷、涪陵建陶、西昌电力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 年12 月,兴业银行与涪陵大华签订借款合同,为涪陵大华提供贷款本金为2000 万元的贷款,涪陵建陶、西昌电力及本公司则为本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兴业银行于2005 年5 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26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 号],对该案判决如下:

    (1)涪陵大华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兴业银行2000 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2)涪陵建陶、西昌电力及本公司对涪陵大华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截止目前,公司涉讼金额共计128,192 万元,其中,本次公告涉讼金额为28,550 万元。以上涉讼案件至今均未执行。

    九、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上诉讼事项及在此之前所披露的诉讼事项,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如债务人无法还款,将对本公司的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具体将视本公司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定,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今后,本公司将对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2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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