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
    1、2004年度,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向控股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累计提供资金52,658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额224万元;向公司董事李众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金10,479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额9,834万元;向公司原董事谭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103,577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额90,037万元。上述提供资金发生额合计为166,714万元,占朝华集团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8%。朝华集团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2004年度,朝华集团对外担保发生额累计为102,748.98万元,占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3%,其中向关联方------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9,000万元。朝华集团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朝华集团2004年8月6日公告称,因申请贷款将其持有的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712.90万股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经查明,朝华集团于2004年7月27日与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签署了《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0万法人股股权出质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9,500万元提供担保。朝华集团对于上述事项没有如实披露。
    3、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朝华集团将15,31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朝华集团对该募集资金变更事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朝华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9.3、9.8、10.2.5、10.2.8、11.2.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张良宾、李众江、郝江波、张放,原董事谭启、张斌、祝剑秋、冯德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张良宾、李众江、郝江波、张放,原董事谭启、张斌、祝剑秋、冯德荣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