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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朝华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5-08-0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告本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97、198、199号(该公告于2005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号],要求公司在2005年8月4日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334,575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5号]( 该公告于2005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13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4,953,76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5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该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要求本公司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6,5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588,582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讼金额:本金及利息101,534,773.37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23,157元,执行费109,535元,共计102,567,465.37元。预计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可足额抵偿此次诉讼所涉金额,但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本公司业绩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到目前为止,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讼金额共计12,370万元,尚有2,113万元未判决。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对于目前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今后所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尽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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