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司法冻结情况。
    2003年4月,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其持有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 证券代码600505)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作质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500万元,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了该部分股权。该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告。
    近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继续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1,000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查封冻结本公司(帐户为B880809602)除上述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以外的,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1,00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11日至2006年5月11日。
    截止2005年5月13日,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共计被司法冻结80,589,420股,占西昌电力总股份的27.13%。
    二、对于目前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今后所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尽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