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各项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还款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债务方)分别各欠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实业)往来款150,000,000元,共计450,000,000元。为保全公司资产,2005年3月7日朝华实业分别以债务方签定《还款协议》,约定债务方在协议生效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朝华实业欠款,同时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雅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以上四公司简称担保方)分别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6000万股、21000万股、4183.5万股、2000万股为债务方向朝华实业还款提供担保。[西昌锌业注册资本64,351.50万元,其2004年度会计报表经凉山精诚会计师事务所凉精会审(2005)10号审计的净资产为85,239.86万元]
    本协议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并于2005年3月15日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3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4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内字第5855号]根据协议规定,债务人应于2005年4月8日前归还欠款给朝华实业,但债务人违反规定,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担保义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朝华实业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于2005年4月22日出具了《执行证书》,[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3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4号、公证书编号(2005)渝证5895号]朝华实业持《执行证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于2005年4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5号、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6号、编号(2005)渝高法执证字第17号]裁定担保方将上述股权全部过户给朝华实业,用以清偿债务方朝华实业债务4.5亿元。
    裁决的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在法院的协助下于2005年4月26日在四川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户手续, 朝华实业取得了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33,183.50万股,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51.57%,用于抵偿债务方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所欠朝华实业款项。至此,还款纠纷一案终结。
    2、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05年4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因与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月2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号],裁定对本公司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冻结。
    3、贷款合同提前终止事项
    2005年4月2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发出的《贷款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书》(一)[编号:成光银信函(2005年)第03号]。因本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与该行签订的06(04)成光银授质-004《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借款人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欠息,决定贷款合同提前终止。并要求本公司积极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保证按时归还该行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二、截止2005年4月29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文件及文书。
    三、对于目前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今后所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尽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9日
    备查文件:
    1、《还款协议》公证书(2005)渝证内字第5853、5854、5855号;
    2、执行证书。(2005)渝证内字第5893、5894、5895号;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书;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贷款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书[成光银信函(2005年)第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