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融资需要,于2004年8月3日将所持有的“西昌电力”法人股3,712.90 万股(占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2.50%)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3亿元。质押期限:2004年8月3日至2004年10月3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