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选举高少初先生、徐化群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聘任魏向辉先生、林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任职资格合法:高少初先生、徐化群先生、魏向辉先生、林正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 提名程序合法:高少初先生、徐化群先生由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魏向辉先生、林正先生由公司总经理刘波先生提名,程序合法。
    本人同意选举高少初先生、徐化群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意聘请魏向辉先生、林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过增元    2002年8月14日